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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党校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施玉堂 日期:2015-10-27 文章来源:组织人事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工作人员的考核,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工作人员的考核。市管干部考核按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工作人员的编制类别实行分类考核,分为行政人员和事业人员考核。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要求,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平时重点考核绩和勤,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根据量化记分确定等次,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良好,60-69分的为一般,59分及以下的为较差。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参加平时考核人数的30%。

年度重点考核全年的工作综合表现、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民主推荐、量化测评方式进行。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优秀指标。

第二章 行政人员考核

第五条 行政人员考核个人绩和勤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履行履职情况、工作业绩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六条行政人员平时考核以考勤、完成日常工作和重点工作情况为主。考勤包括:出勤情况、上下班工作纪律和请销假情况、参加学校会议和部门各类活动情况。日常工作考核包括:完成岗位职责内各项工作的数量、质量以及完成学校或部门指派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的情况。重点工作考核包括:参与或完成学校和部门确定的年度或月度重点工作的数量、质量以及工作开拓创新的情况。

行政人员按周记载平时工作情况,重点记载日常工作、重点工作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各部门按月进行审核督查,确保日常记载真实准确。由学校职能部门每学期对其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平时考核分和等次。优秀等次人选应在高质量完成岗位工作并承担完成学校或部门重点工作的人员中产生。

第七条行政人员年度考核按照平时考核分和民主推荐分各占60%、40%的比例确定年度考核分。优秀等次人选一般应在年度考核分排名靠前的人员中产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人员,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一)年度考核分或平时考核平均分低于80分的;

(二)部门未按要求完成学校重点工作任务或完成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参加全校性会议、活动不到三分之二的;

(四)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

(六)其他不能定为年度考核优秀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人员,年度考核可确定为基本称职:

  (一)年度考核分或平时考核平均分低于70分的;

  (二)有违纪行为的;

  (三)出现责任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应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人员,年度考核可定为不称职:

  (一)年度考核分或平时考核平均分低于60分的;

  (二)有严重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的;

  (三)有多次责任差错的;

  (四)未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

  (五)其他应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情形的。

第三章  事业人员考核

第十一条 事业人员考核工作业绩和考勤,主要考核履职情况,教研人员重点考核教学科研业绩,其他人员重点考核完成日常工作和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 教研人员平时考核根据考勤和完成教学科研情况,其他人员根据考勤、日常工作、科研和重点工作情况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平时考核分和等次。

第十三条 教研人员年度考核以全年教学科研业绩为主,按照平时考核分占20%、民主推荐分占20%、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分占60%的比例确定年度考核分。其他人员年度考核按照平时考核分和民主推荐分各占60%、40%的比例确定年度考核分。优秀等次人选一般应在年度考核分排名靠前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人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一)年度考核分或平时考核平均分低于80分的;

(二)参加全校性会议、活动未超过80%的(因学校工作任务办理请假手续的除外);

(三)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的;

(五)其他不能定为年度考核优秀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人员,年度考核可确定为基本合格:

  (一)年度考核分或平时考核平均分低于70分的;

  (二)年度教学课时量低于20课时且科研业绩点低于2分的; 

  (三)参加全校性会议、活动未超过三分之二的; 

   (四)拒不承担指派工作任务或拒绝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培训的;

  (五)出现责任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应定为基本合格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人员,年度考核可定为不合格:

  (一)年度考核分或平时考核平均分低于60分的;

  (二)教学课时量和科研业绩点为零的;

  (三)参加全校性会议、活动未超过二分之一的(因学校工作任务办理请假手续的除外);

  (四)出现差错或教学事故并造成不良后果达两次及以上的;

  (五)多次违反工作纪律且情节严重,但未达到辞退年限的;

(六)其他应定为不合格情形的。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工作量以教务处、科研处年终统计数据为准。教学课时量包括授课课时以及调研、跟班听课、参与学员讨论、访学挂职等工作按规定折算的课时。

教研人员当年度未达到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可与前一年或前两个年度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一并计算平均工作量,平均工作量高于基本工作量的,应视为达到。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的职务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既要与以往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又要参考当年的平时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解聘的重要依据。

职务晋升、岗级竞聘、人才选拔推荐,应在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当年给予嘉奖;对连续三年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给予记功,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事业人员具有申请续聘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个人年度综合考核奖金。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应予以降职,并予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六)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个人年度综合考核奖金。

(四)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在校委领导下由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织人事处负责工作人员考核的具体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建议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各部门将考核结果反馈本人,并根据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指出不足与改进的建议。校领导根据部门考核情况,按照分工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谈话,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

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组织人事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新调入我校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根据其进校前后的综合表现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我校的年度考核,一般当年定为称职等次。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转业时的鉴定。

  第二十六条 部门变动的工作人员,由现所在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调入前的有关情况根据考核手册记载的内容和原部门提供的情况确定。  

  学校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所在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其参加学习、培训的表现和效果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病事假、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挂职锻炼、扶贫或参加其它专项工作超过半年的人员,由其服务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不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

非学校组织、但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工作的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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