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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党校关于教职工子女医疗福利的规定
发布部门:施玉堂 日期:2015-10-27 文章来源:组织人事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参照市级机关儿童医疗统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委研究决定,对我校教职工子女享受医疗福利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凡本校在编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户口在本市,年龄在18周岁以内(含18周岁),可享受此项福利。

2、享受此项福利的本校教职工子女,生病应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就医费用凭病历卡和医院发票,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报校委主要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

3、教职工子女就医门诊医药费按实际金额的60%报销,住院费用按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4、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5、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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