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工作人员国内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分类,全员培训。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各类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统筹管理。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人员的岗位特点,以教研、管理、后勤服务为重点,分级分类开展全员培训,整体提升“三支队伍”的能力素质。
(二)以人为本,按需培训。按照学校事业发展要求和教育培训需求,遵循教职工成长规律,创新培训方式,拓宽培训渠道,突出理论武装和党性锻炼,注重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提升,不断提升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联系实际,学用一致。紧密联系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和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实际,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针对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培训,促进教职工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四条 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在校委统一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相关职能处室共同参与。各处室要鼓励和支持处室人员参加教育培训。
第五条 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有:学校选派参加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的专题培训;业务培训;攻读学历(学位);访学进修;其他培训。
第二章 培训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组织调训。
根据省委党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组织机构下达的培训招生计划,学校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根据学校的教育培训计划,每年组织岗位培训、专项培训等各类专题培训班,按照培训主题与参加范围,选调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根据上述不同班次的条件和要求,组织人事处采取点名调训、名额分配、征求处室意见等方式提出参加教育培训的人选,报校委审批。
第七条 业务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各处室组织开展或选送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培训。
各处室组织开展的培训,应事先制定培训方案,申请纳入学校年度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后组织开展。各处室临时选派人员参加的业务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要求专业对口、对岗参训,由各处室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参加培训。
各级各类组织举办的理论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不列入业务培训范围。
第八条 攻读学历(学位)。
工作人员可根据岗位要求,申请在职攻读高一级学历或学位。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脱产。
工作人员申请攻读高一级学历或学位,须在校工作满2年,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应专业对口、对岗进修。
申请攻读高一级学历或学位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处室同意,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如个人未提出书面申请攻读高一级学历或学位的,学校不承担费用,不予以政审。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
具有博士学位的专职教师,在校工作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可申请从事与学科岗位相符的博士后研究,进站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学校重点支持具有教学科研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应出具接收方的协议书或有关证明,经所在处室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
第十条 访学进修。
专职教师可申请到国家级培训机构、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开展与学科岗位相符的访学进修。学校积极拓展访学进修渠道,定期组织专职教师赴大校名院访学进修。
申请访学进修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访学单位接收等有关证明,所在处室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审核提出具体建议,报学校审批。访学期满后,应向学校提交学习报告和有关学习成果,并在一年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一篇以上相关论文。
第十一条 岗位培训考试。
根据岗位需求,工作人员可申请参加岗前培训、职称资格考试、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等相关岗位培训考试。参加岗位培训考试需单位同意的,应按相关规定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在职自学。
学校鼓励工作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在职自学,积极搭建知识服务平台等网络资源,推进工作人员自主学习。
学校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干部参加市委组织部干部学习网和市公务员网络学堂学习,每位干部网络学习每年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实行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实施管理制度。组织人事处根据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在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年度计划,报校委会审定后实施。各处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组织人事处提出组织业务培训、专题培训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实行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培训的内容、时间、形式、考核结果及取得的学时学分,逐步建立完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一)由组织选调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的,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登记。
(二)由处室组织选派参加的各类业务培训,由所在处室负责登记汇总,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提升、访学进修的,进修结束填写《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登记表》,将学籍档案、毕(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组织人事处备案,按有关规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确保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经费。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规范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处室应根据处室实际,量入为出、统筹使用处室经费,选派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人员,凭正式缴费发票,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销。相关费用应符合财务报销有关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校不承担费用。
(一)攻读学士学位或取得本科学历后,报销学费总额的50%(不超过1万);硕士毕业或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后,报销学费总额的75%(不超过2万);取得博士学位后,报销全部学费,其他费用自理。
(二)从事博士后研究并按期出站的,报销博士后指导费用,其他费用自理。进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担任访问学者的,报销培养费、住宿费、往返两次交通费(省外),其他费用自理。学校选派访学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四)处室临时选派经学校同意参加业务培训的,报销培训费、住宿费、往返一次交通费,费用由学校教育培训经费承担,其他费用自理。
(五)经学校同意参加教师岗前培训、职称资格考试、技能考核等相关培训的,考核考试通过后,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经批准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或参加半年以上进修培训的专职教师,在进修前须与学校签订“培养进修协议”。有服务期限约定的,就读学习时间不计入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学校批准参加进修的工作人员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期限,须提前1个月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处室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未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九条 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培训任务,或受到进修单位的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在进修培训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职务晋升、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学校表彰奖励参加教育培训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对参加教育培训表现不佳的工作人员采取领导谈话、教育批评等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教职工进修培训试行规定》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申请表
姓 名 |
| 处室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职 务 职 称 |
| 在校工 作时间 |
| 最高学历的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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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教育 培训类型 |
| 教育培训 机构 |
| 教育培训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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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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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 考核等次 | 20 年 |
| 20 年 |
| 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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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处室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组织人事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校 领 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注:申请进修类型:填写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业务培训等。
附件2
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登记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所在处室 |
| 职 务 职 称 |
| 学 历 (学位) |
|
教育培训 形式 |
| 教育培训 机构 |
|
教育培训 起止时间 |
| 经费使用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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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内容及获得的相关学习成果(可附页):
年 月 日 |
处室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组织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交表时请附:教育培训单位的考核鉴定、学籍档案、学习成绩证明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培训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等材料。